消防設施操作員與之前《建(構)筑物消防員》不同的是,《消防設施操作員》取消了培訓期限、培訓師資、培訓場地等培訓要求。取消培訓要求并不是說,消防設施操作員不需要職業技能培訓了,而是參不參加培訓不再作為參加鑒定考試的必要條件。長期以來,有的企業甚至為了應付政府部門的檢查,一個人多次參加培訓,今年學一次、明年又去學一次,唯恐不參加培訓受到處罰或者查封。
為了斬斷培訓的利益鏈條,《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2018版)取消了所有職業的培訓要求,培訓成為考生的自由選擇,也成為企業的自由選擇。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規定,是純粹的市場行為。將職業技能標準中的培訓要求取消以后,真正潛心研究職業技能培訓的技工院校、培訓機構才能擺脫不平等競爭,在市場上受到考生的青睞和歡迎。
調整了職業名稱,由“建(構)筑物消防員”調整為“消防設施操作員”。嚴格意義上講,《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是對《建(構)筑物消防員》國家職業標準的結構性調整。原《建(構)筑物消防員》依據的是199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當時對“建(構)筑物消防員”的定義是從事建筑物、構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和建筑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等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