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職能分為設施監控, 設施操作, 設施維護, 設施維護, 設施測試, 技術管理和培訓六個主要部分。無論是各種商場, 物業公司, 工廠, 住宅樓,還在器官中, 團體, 企業和機構,“建設性消防隊員”負責消防工作,他所有的工作幾乎都與經營特定的火災設備有關,從防火檢查, 發現火災危險, 到火, 故障報警, 熄滅第一次火, 緊急廣播, 組織指導人員疏散逃生, 甚至消防訓練, 等等。正確使用各種類型的防火設施是這種類型的主要特征。
2017年12月,人力資源部的總辦事處社會保障部發出“2017年國家職業技能國家職業技能標準”,2018年6月底之前“消防設施運營商”和“消防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并強調制定國家職業技能必須堅持質量優先,嚴格執行“國家專業技能標準技術法規”,堅持專業活動的指導意識形態, 具有專業能力
調整了職業名稱,由“建(構)筑物消防員”調整為“消防設施操作員”。嚴格意義上講,《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是對《建(構)筑物消防員》國家職業標準的結構性調整。原《建(構)筑物消防員》依據的是199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當時對“建(構)筑物消防員”的定義是從事建筑物、構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和建筑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等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