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1)塔式起重機的軌道基礎和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建坡面和排水設施,并與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2)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必須配備以下人員:持有安全生產考核證書的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機械管理人員;具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機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
(3)拆裝人員應佩戴安全防護用品,高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4)提升前必須檢查液壓提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提升時嚴禁旋轉臂和其他操作。
(5)塔式起重機安裝后,應進行整體技術檢驗和調整,分階段和整機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無線載荷時,塔體與地面的垂直偏差不得超過4/1000。
(6)塔式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和所有電氣設備的可靠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并應設置避雷裝置。
(7)作業前,必須充分了解作業現場周圍的環境、行駛道路、架空線路、建筑物、構件的重量和分布情況。塔吊作業時,塔吊臂的起落和旋轉半徑內不得有障礙物,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規定。
(8)塔式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操作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果信號不清或錯誤,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
(9)塔式起重機旋轉、變幅、行走、吊鉤升降前,操作人員應檢查電源電壓是否達到380伏,變化范圍不得超過+20伏/lOV,輸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為零,并應響聲。
(10)塔式起重機的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制器、扭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安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卸。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作機構。
(11)塔式起重機械不得超載或提升質量不明的物品。特殊情況下必須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有專人現場監護,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2)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所有控制器撥至零,切斷電源開關,并采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至地面,嚴禁在吊起重物后長時間懸掛在空中。
(13)吊裝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懸掛或堆放重物上的零星物品。零星物料和物品在吊裝前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嚴禁使用塔式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
(14)遇有6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雨雪過后或雨雪過后,應先試吊,確認剎車靈敏可靠后方可操作。
(15)當起重荷載達到塔式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應停止從地面起重20~50厘米,并進行以下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穩定性和綁扎的牢固性。
(16)重物的升降速度應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剎車。左右旋轉應穩定,旋轉不穩定前不得進行反應。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攜帶自由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