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之前《建(構)筑物消防員》不同的是,《消防設施操作員》取消了培訓期限、培訓師資、培訓場地等培訓要求。取消培訓要求并不是說,消防設施操作員不需要職業技能培訓了,而是參不參加培訓不再作為參加鑒定考試的必要條件。長期以來,有的企業甚至為了應付政府部門的檢查,一個人多次參加培訓,今年學一次、明年又去學一次,唯恐不參加培訓受到處罰或者查封。消防設施操作員
為了斬斷培訓的利益鏈條,《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2018版)取消了所有職業的培訓要求,培訓成為考生的自由選擇,也成為企業的自由選擇。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規定,是純粹的市場行為。將職業技能標準中的培訓要求取消以后,真正潛心研究職業技能培訓的技工院校、培訓機構才能擺脫不平等競爭,在市場上受到考生的青睞和歡迎。
消防設施操作員在實際工作中的一舉一動,事關公共安全。設置關鍵技能,不僅有利于提高消防設施操作員的實際工作能力,也更便于在培訓過程中抓住重點,使消防設施操作員的技能要求更為明確、具體,富于層次感。所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等級的消防設施操作員關鍵技能要求并不相同,例如:初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設有10項關鍵技能;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設有25項關鍵技能;高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設有5項關鍵技能;技師和高級技師沒有設置關鍵技能,這主要是因為按照高級覆蓋低級的原則,技師、高級技師所學的內容逐漸偏理論化、抽象化,涉及到的消防設施設備的種類也越來越少見,所以關鍵技能的設置總體上是逐步偏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