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分為兩科,分別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
一、考試目的
適應中小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選拔掌握基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具有必備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加強安全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發揮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作用,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考試性質
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是一項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要求,組織命題和考試。成績合格者,頒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有效。
三、考試科目
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兩個科目。
四、考試方式
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為閉卷筆試,在答題卡或試卷上作答。
五、試卷結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兩個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考試時間分別為120分鐘、150分鐘,試題題型建議采用客觀性和主觀性試題。客觀性試題包括單項和多項選擇題,主觀性試題包括簡答題、辨析題和案例分析題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在《考試大綱》范圍內自主選擇確定考試內容,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標準的考試內容所占分值比例以不超過30%為宜。各地區在執行《考試大綱》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反映,以便不斷補充和完善考試內容,增強《考試大綱》的科學性、指導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國家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決定在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中增設助理級資格名稱為“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