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施工升降機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中規定,承擔施工升降機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施工升降機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初次發證和重新發證。
初次發證
新購置的或拆裝后重新組裝的施工升降機進行初審,符合要求后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予以公布。
初次發證時施工升降機的使用壽命應滿足以下條件:
升降機本體資料齊全并符合規定;
制造單位已通過ISO9000認證;
升降機配件符合規定,質量可靠,安全保護裝置齊全,電器設備符合國家標準;
升降機的使用環境符合規定;
使用單位已按規定進行了安全管理組織。
重新發證
施工升降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屆滿后,使用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申請重新發證: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有關單位證明文件;
近兩年的安全生產工作記錄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制度的執行記錄;
施工升降機的有關資料;
施工升降機已查清許可證頒發后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的有關資料。
重新發證時,經過審核符合要求的施工升降機將重新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能符合要求的施工升降機,必須停止使用,并按規定進行處理,直至符合要求方可重新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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