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電工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市政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市[2016]226號文取消了二級資質的“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近10年承擔過下列7類中的4類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類所列工程,工程質量合格。(1)累計修建城市道路10公里以上;
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30人。(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根據建市[2016]226號文件規定: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因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類別的最低資質是“三級”,則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準保留對建造師等人員的要求。根據建辦市〔2018〕53號文件規定:取消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中關于持有崗位證書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標考核。(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編者說明:建市[2015]154號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3)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4)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1)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3)建筑面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4)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1.建筑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業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屋面、裝修裝飾、建筑幕墻、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