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高空作業較易發生危險,因此,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該考慮并確定施工所需要的各種登高和攀登設施。一般地說,各種登高行動應盡量利用現成條件,如借助于建筑結構和腳手架上的登高梯道或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如施工用電梯等。
所以在整個施工工期內,所有各類人員的上下,都必須在規定的通道上行走,不允許在陽臺之間等非正規通道作登高或跨越,也不能利用吊車臂架或腳手架桿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筑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筑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建筑施工中的高處作業主要包括臨邊、洞口、攀登、懸空、交叉等五種基本類型,這些類型的高處作業是高處作業傷亡事故可能發生的主要地點。
所謂高處作業是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國家標準GB/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