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第五條(五)經考試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參加有關安全作業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取得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職業資格鑒定:
(一)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操作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具備的準入類技能證明。
(三)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并實行“誰發證”的原則。
(四)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分三個等級:初級、中級和高級;初級的報考條件是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中級的報考條件是年齡在55周歲以下;高級的報考條件是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五)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每年復審一次。復審時間為三年一次,每次復審時間不少于12個月,由發證部門統一組織。
(六)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買賣。未取得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持虛假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的,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七)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復審期限為3年。復審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換證者,應當重新申請考核、培訓和考試,考核和考試合格后方可復審。